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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每間醫院的健保病床數嗎?想了解健保特約機構醫療服務品質狀況嗎?還是想知道你用的藥健保有沒有給付?這些資訊都可以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data.gov.tw)」找到喔!

  開放政府資料已成為世界趨勢與潮流,政府藉此可與個人、企業或組織互動,不僅可使政府資訊更加公開透明,更可結合民間無限創意加值運用。全民健保開辦至今已20年,累積相當多的醫療相關資料,為提升該資料之延伸應用,健保署已陸續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建置120項資料集,無償供大眾加值應用、創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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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流感疫苗最大接種效益,疾管署宣布,103年度公費流感疫苗尚有剩餘,將自104年1月1日起開放提供未滿50歲具高風險慢性病患接種,至疫苗用罄為止,請符合資格的高風險慢性病病友,把握時間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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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費用排除全民健保給付項目
未符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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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年12月09日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或扣費單位103年就源扣繳之健保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應於104年2月2日前(因104年1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向健保署完成申報。健保署特別呼籲,扣費義務人或扣費單位請儘早利用網路申報,俾免集中於1月底申報造成網路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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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障國人的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民國101年起,委託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立全國性的藥事照護標準作業模式。101年底起擇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彰化縣、嘉義市、台南市,今年更新增台中市、屏東縣、宜蘭縣等三個縣市之衛生局辦理,培訓合格的藥師針對65歲以上且多重處方用藥(品項數超過5種)、多重慢性病(超過2種)等用藥高關懷民眾提供藥事居家照護、在社區藥局中推動判斷性服務(與醫師連絡,解決處方的藥物治療問題)及用藥配合度諮詢服務(了解民眾對自己所使用藥品的治療目的、用法、用量、可能發生的副作用及注意事項是否清楚)的專業服務。
  

  新北市獨居的薛伯伯經常拿處方箋到藥局領藥,藥師發現薛伯伯有重複使用相同療效藥品的「藥物治療問題」後,提供「判斷性服務」及「藥事居家照護」的專業服務,使薛伯伯使用的藥品從11種下降至6種藥品,解決了薛伯伯的「藥物治療問題」。接受藥事居家照護服務的574位民眾中,常見問題為:藥物品項修正、藥物產生副作用,藥師發現平均1位民眾就有1.5項與處方有關或疑似藥物治療問題。經藥師教育民眾正確的服藥方式及就醫觀念,民眾接受藥師建議的接受度高達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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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1202

  健保署為照顧巴金森氏症病患,近年來經過不斷與各界溝通及討論,終於將自10411日起將「深層腦部刺激器」納入給付,此種醫材可產生電流來調節病患腦內不正常的活動訊息,雖不能直接治療巴金森氏症,但可改善病患過多或異常的動作(異動症),且可有效減少病人未來幾年的藥物用量、看病次數、併發症等,目前自費使用的病人已有多數能重回職場,提升社會生產力及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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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建置「全民健保健康存摺」系統民眾可即時取得個人最近一年就醫資訊
                                  發布日期:1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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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資格
(一)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人,都應從設籍滿4個月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二)戶籍遷出國外者,自戶籍遷出日即不具投保資格,應於返國時先恢復戶籍登記,才能重新投保。
(三)在國外出生的新生兒持護照入境時,向戶政單位完成初設戶籍登記滿6個月起,才能依附父或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四)只要持續設有戶籍,不論住在國內或國外,有無工作或是工作間斷,都要持續投保。設籍滿6
個月未辦投保手續,日後仍將自該日起強制加保並追繳保險費。

(五)下列設有戶籍的國人,不須等待4個月就可以加保:
1
、在國內出生的台灣籍新生嬰兒,自辦理出生登記之日起加保繳費。
2
、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自受雇之日起加保繳費。
3
、以前曾設籍且參加過健保者,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繳費。
(六)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但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台居留滿6個月時起,亦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則不受6個月之限制。

二、投保身分類別
(一)第一類:
1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2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3
、除12點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4
、雇主或自營業主。
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1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2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1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2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實際從事農業及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四類:
1
、服役及應召在營期間逾2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2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五)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1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2
、第一類至第五類及第六類第一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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