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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資格
(一)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人,都應從設籍滿4個月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二)戶籍遷出國外者,自戶籍遷出日即不具投保資格,應於返國時先恢復戶籍登記,才能重新投保。
(三)在國外出生的新生兒持護照入境時,向戶政單位完成初設戶籍登記滿6個月起,才能依附父或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四)只要持續設有戶籍,不論住在國內或國外,有無工作或是工作間斷,都要持續投保。設籍滿6
個月未辦投保手續,日後仍將自該日起強制加保並追繳保險費。

(五)下列設有戶籍的國人,不須等待4個月就可以加保:
1
、在國內出生的台灣籍新生嬰兒,自辦理出生登記之日起加保繳費。
2
、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自受雇之日起加保繳費。
3
、以前曾設籍且參加過健保者,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繳費。
(六)在台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但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台居留滿6個月時起,亦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則不受6個月之限制。

二、投保身分類別
(一)第一類:
1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2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3
、除12點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4
、雇主或自營業主。
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1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2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1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2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實際從事農業及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四類:
1
、服役及應召在營期間逾2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2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五)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1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2
、第一類至第五類及第六類第一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文章來源:http://tfcf1957.pixnet.net/blog/post/71371699-%E3%80%90%E5%81%A5%E4%BF%9D%E5%B1%80%E3%80%91%E5%85%A8%E6%B0%91%E5%81%A5%E5%BA%B7%E4%BF%9D%E9%9A%AA%E2%94%80%E6%8A%95%E4%BF%9D%E8%B3%87%E6%A0%BC%E5%8F%8A%E6%8A%95%E4%BF%9D%E8%BA%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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