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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依據民國100年6月開始實行的勞資爭議【調解新制】,凡勞工因雇主涉嫌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一般所謂的「權利事項」爭議),以及勞工的工作權之爭(「調整事項」)而至損害勞工權益者,皆可至「工作當地」的縣市府勞工局服務櫃檯提出調解申請。

這和之前的勞工可先申請協調,協調不成還可以再申請調解的程序不同。之前勞工至少還可以有兩次申訴機會,但100年6月開始的新制,變成幾乎只有一次申訴機會。如勞委會網站上所說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如業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對於以同一爭議事由及訴求再申請調解者,如已無再調解之實益,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處理之(參照行政程序法17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反而感覺日益降低。

【6大提醒】

1.絕不被騙簽下「自請離職」。

2.申訴前,先蒐集好「資方違法的有力證據」。

3.爭議發生30天內必需寄出「存證信函」(除非30天內已開完調解會,雙方達成和解)。

4.調解會未開完前,先不要去檢舉雇主違法。

5.要求穩當,調解方式選「調解委員會」制;若想要早點解決,選「獨立調解人」制,但最好有勞基專業的朋友陪同與會。

6. 調解失敗可申請法扶,律師可自己選,但此律師需與法扶有簽約,則律師費甚至部分法院規費法扶會出。

【8大流程及重點】

一、準備好相關事證

1.每月薪資單(明細)、薪資入帳之存摺明細、每年所得扣繳憑單。

2.「勞保投保薪資明細」及「勞退金專戶金額證明」 親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免費申請自己的「勞保投保薪資明細」及「勞退金專戶金額證明」(注意:在去勞工局申訴前,最好先至各地勞保局服務處,調閱自己的勞保投保資料並請服務人員列印出來,免得到時已在勞工局寫申請書了,又要再跑一趟勞保局)。

3.上下班打卡資料(可拍照當證據)、主管核准的加班或請假申請單。

4.雇主有違法事實之書面公告、e-mail信件等。

5.老闆或主管口頭說「要你離職」或「不准休假」等之錄音 (註:➀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➁ 調解書上證據欄上先寫上項目名稱,可不先交出實物,等開會時再當庭播放)。

6.若是職災勞工,還需附上醫療付費單據或交通事故的警方筆錄(如果有的話)等。

二、 勤快多方諮詢

建議去勞工局申訴前,先用電話諮詢當地勞工局或中央主管部會,或上網查相關資訊、諮詢專業人士,另某些勞工局還有提供免費律師諮詢,所以去勞工局投訴前,找各種管道多方諮詢,以確切了解本身處境、應得權益和開會時因應之道。

當然也可以直接到勞工局,在寫調解申請書之前,將爭議事件的原因過程,對勞工局之櫃臺服務人員大致述說一遍,並諮詢:

①依法是否有請求權?(如定期勞雇契約到期,你不能要求雇主給你資遣費)

②依服務人員建議,在申請書上寫上雇主是因為那些作為而違反那一條勞工法令,所以勞工得以要求雇主必須依法給予相關權益或金額之補償。

③如果你諮詢勞工局人員或櫃檯志工服務人員的答覆仍讓你很不確定的話,而且當地政府也沒有提供免費的勞資專業律師諮詢服務,建議你可再直接打電話給勞委會的勞動條件處或勞資關係處(專線02-8590-2815)諮詢,如果是關於失業給付、勞保給付方面的問題,則是問勞保局(總機02-2396-1266轉給付處)的回答較準確。

三、 至勞工局申請調解,寫調解申請書並選定調解會方式

1.勾選調解方式:

要快→獨立調解人(最多等20天)

要穩→調解委員會(最多等49天)

新版的調解申請書內容有個很重要的「選定調解方式」這一欄,建議:如果爭議事件內容不複雜,想盡快解決,勾選「獨立調解人」方式,最慢20天內就開會;但如果爭議內容較複雜,或爭議金額較高的case,選擇「調解委員會」會比較能保障權益,但等開會的時間,原則上會比「獨立調解人」的方式等待較久。 勞工一般聽到要等將近49天就累了,所以大都會聽從勞工局櫃臺服務人員的「誘導」,選擇「委託民間團體」的「獨立調解人」方式,但勞工若選擇這種方式,通常風險會比較大。

民間團體的「獨立調解人」素質有好有壞,像先前我在「勞工的四道幸運星」文章裡,忍不住咒罵的某北縣╳╳勞資關係協會的會長,他也在新北市勞工局的調解人名單中;而素質好的、很用心、甚至會強勢地維護勞工權益的調解人,我告訴你是誰也沒用,因為新制中規定,勞工是不能自己選誰當調解人的(vs.調解委員制,勞工則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調解委員),你只能選擇這個獨立調解人是要勞工局的人擔任,或是給外包的民間團體的人擔任(註:勞工局的人通常會慫恿你勾選「民間團體」的」獨立調解人,因為➀勞工局的人較省事➁勞工局的人主持調解會,若時常調解不成立,會影響個人考績,所以乾脆「裡應外合」、盡量推給民間團體去主持會議)。

兩種方式比較,勾選「調解委員會」制,會比較可以降低「一次定生死」的風險,因為你可以有權選擇自己的調解委員是誰,而且在正式開調解會前,你較能與你所選定的調解委員先做充分的溝通,進而達成默契,讓他盡量了解你的爭議事件始末以及提供對你申訴有利、於法有據的相關勞工法令和法院判例有那些,還有你的和解金額底線是多少…

相較之下,選擇「獨立調解人」制,勞工需一個人孤身上「戰場」,相關法令又不熟,所以主持會議的調解人萬一立場不是很為勞工著想的話,勞工幾乎只能任其擺佈;因為你根本無從判斷這調解人所講的話是否正確無誤,加上如果資方與會,還帶著他的法律顧問來(規範中並無禁止),甚至資方還可直接寫委任書,由他的法律顧問代他來開會,那勞工鐵定在獨立調解會中,覺得孤立無援、招架無力。

一個變通方式的建議:若不想等開會等那麼久,又想在調解會上能夠堅定有力的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會被調解人或資方所呼攏蒙蔽,那就是找個有勞基專業背景的「朋友」與你一起參加獨立調解會議吧!

這「朋友」在調解會上可適時提醒你該如何應變和反擊,也會讓這「獨立調解人」不至於因為只有他懂得勞基專業而為所欲為,因此損害了勞工的正當權益。其實這個有專業背景的「朋友」,就相當於你自己所選定的「調解委員」吧,只是會議型態是「獨立調解人」制,對勞工來說,可省去漫長的等待開會時間,也不會開會時只能寄託運氣、任人宰割,甚至欲哭無淚。

2.申請書上寫上求償項目及金額並附上相關證據→給收件櫃臺

申請書的重要欄位還有「檢附證據名稱」及「請求調解事項」之選項及金額,填寫好之後,附上有利自己申訴成功的一些相關證據,如第一點所述內容。此外,一定要寫清楚你此次申訴的「求償項目」及「求償金額」,可參考另一篇文章「勞工申訴必知之10大檢視項目」。

之後再至「收案櫃檯」一起交給負責收案人員,他案件登記後會給你一份附有案件登記號的調解申請書影本(相關重要事證,原則上他會留影印本,正本還給你保存),如果雇主收到勞工局的開會通知公文後,突然大徹大悟同意補償你的正當權益,你可傳真給勞工局的「撤案申請書」,就記得寫上你的大名或案件編號,以利撤案作業。

四、 存證信函

申請書已交上去了,但還不能回家,事情還沒了!強烈建議:別忘了,不管你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有30天除斥期的限制)或其他法條,原則上最好都要在調解申請書交給勞工局負責收案人員後,馬上再寫個存證信函 (參考空白稿及範例,需一式三份,意思就是寫完一張後,再影印2份、共三張才能交郵局處理),並在申訴當天到附近郵局雙掛號寄出,以保存日後打官司的法律證據,這樣才算完整!

這是防日後萬一調解不成、法律訴訟時,權益平白受損。很多勞工明明遭受雇主違法、申訴有理,最後上法院時卻被這30天的除斥期給害死!請參閱案例「中國端子裁員 勞資關係判存在」,你就知道少寫個加上郵寄雙掛號費不到100元的存證信函,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提告的勞工就100萬元莫名其妙的飛了。

一些勞工局人員比較貼心的話,會當場免費提供存證信函的制式空白表格給勞工,省得勞工不用再在郵局、勞工局兩邊撞來撞去的(因為存證信函上,不有錯字和塗改),寫完後勞工局人員又可以馬上幫你看看是否寫的意思表達夠完整、依據條文是否正確?(記得語氣不用太激烈,因為調解會還沒開呢,不用先把氣氛弄很僵。這動作最主要的目的還是要保存一個法律證據,以防日後調解不成演變成訴訟時,你不會落入「超過30天除斥期」的死穴裡)。

所以內容只要寫清楚:如『請貴公司於收到本存證信函後3日(或5日)之內,依法補償本人之原有薪資(或加班費),否則本人將依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可不經預告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果OK的話,請勞工局人員幫你copy兩份再交給你,這樣勞工回家路上就直接拿到郵局去寄(加上原稿共3份給郵局),可以比較安心的在家等候開會日期通知了。

五、 選定自己的調解委員 (選擇「調解委員制」的申訴勞工)

依勞委會官網上之規定(第三大項之第1~3點):勞資爭議當事人(勞工、雇主)應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3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向主管機關具報;逾期不具報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自其所公布之調解委員名冊中代為指定。

所以你先前寫調解申請書時,如果在「選定調解方式」欄位裡已勾選「調解委員會」,過來就等勞工局的公文通知,問你是否要自行選定調解委員?如3日內勞工局未得到你肯定回覆,勞工局就可以代為指派。

不過,根據我以往的經驗,不管你是從勞工局給你的調解委員名單中自行勾選,或是你任由勞工局幫你指派的人選,在正式開調解委員會前,八成這調解委員都不會主動跟你聯絡溝通的,你都要等到開會當天才會第一次聽到他的聲音和見到真面目。所以你需要冒著不小的風險—因為你都不知道你這個「官派」的調解委員對你的申訴內容有多主動和深入的了解,甚至他是否認為你的申訴有理、你的求償項目及金額是否正確?你都沒辦法事先有個底。

而到了開調解會當天,你如果運氣不好,是一個很不積極、也沒有很強正義感的調解委員來做你的調解委員,那你幾乎就任其擺佈了!不是合法求償金額被大刀砍(他連哄帶誆跟你說:能拿到這些錢已經不錯了,不然,去打官司又累而且還不一定會贏…),不然就是看資方態度強硬,你的調解委員又拿不出對勞工有利的法院判例或相關解釋令來壓制資方的氣焰,最後就宣告調解不成(反正調解成不成,這些「官派」的調解委員一定都有車馬費可拿)。

你不太懂勞基法令,更別說拿得出與爭議相關的函釋和法院判例了,調解會上孤立無援的,又只能只有這一次的調解機會,當然只好屈從他們的安排,任憑自己應得的權益和金額被大刀砍。

之前就有一個調解會案例,職災勞工已經發生車禍職災快兩年了,資方這兩年都沒有支付薪水和醫療費,最後還說勞工請病假那麼久了,乾脆自行將該名勞工退勞健保,職災勞工這才不得不到勞工局申訴。

原本算算勞工應可求補共計100萬元以上,但會中擔任勞工調解委員的律師,卻在調解會上,有意無意的不時給勞工「注射」:你這個車禍,在法庭上不一定能算是職災唷…。結果在這名律師的「搓合」下,雇主還心不甘情不願的、只願付該勞工不到10萬元的補償金而調解「成功」,真是有夠吐血。

六、 開調解會

開調解會之前須謹記:原先諮詢時,律師、專業人士或勞工局服務人員教你要強調的相關法條與事實證據,或交代你不應該講的話。

此外你自己還要先有個心理準備:就是「和解金額的底線」。

一般調解會主席在會議上聽完雙方當事人及各自的調解委員陳述後,認為是你的申訴有理、資方確實違法,但你所要求的補償總金額是否可降低為多少錢你可接受?或者主席他講一個金額,你願不願意接受而和解?…這些一定會碰到的情況,你一定要事先有個底,不然的話,最後雖是在會議中達成和解,事後卻揪心肝,很後悔不甘的。

七、 調解不成之應變方案

調解會的結果可能是雙方同意和解、雇主願意依法令規定補償勞工的正當權益或損失,那就OK;但如果雇主態度強硬,仍不認為他有違法,或雇主所願意支付的補償金額太低,你無法接受,那就調解不成。調解不成,如果你不願打官司,那就自己把委屈含淚吞下去吧,因為按照勞委會的現行規範,你幾乎不能再要求申請二次調解(註:民間單位的「獨立調解會」可能可以,因為他們不是公益單位,多開一次會,可以跟政府多申請一次錢)。

那如果你不願吞下去,也不太可能再申請「仲裁」(前提是:需勞資雙方合意才能申請),建議你過來的動作是:

①如果在調解會議記錄上,能讓會議主席寫上:資方確實違法,但是因賠償金額談不攏以致調解破局…,那就是調解不成,退而求其次,在調解記錄上寫成對勞工有利,這絕對有助於日後打官司的勝訴。

②會後你可憑調解會議記錄,去勞委會所屬的各地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因為你去打官司,找到律師寫個訴狀,再等法院一審宣判下來,原則上半年以上的時間跑不掉,這段期間你若找工作不順利,至少每個月還有失業給付暫度經濟難關。

③但先別太早高興,失業給付可以讓你先領,但就服中心一定會要求你把法院的最後判決結果給他們看;如果是你敗訴了,那已領的失業給付的錢就必須吐還給它,所以你看你找的法扶辯護律師有多重要。

④當然你也可以試著向當地縣市長書面陳情:要求其所屬的勞工主管機關再幫你開第二次調解會。這是因為勞委會對於勞資爭議調解制度的指示是: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可以「一事不再理」,但決定權仍在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雖然建議你可以試著跟縣市長陳情,以避免漫長折磨的訴訟之路,但,如果沒有意外的話,通常你的陳情,行政機關都會有一套官式文章回覆,最後是「恐有浪費行政資源之虞」、「礙難核准」吧。

⑤調解不成,那勞資雙方就算扯破臉了,這時你該去檢舉的就去檢舉,讓當地的勞工或勞保主管機關有所依據的去資方公司作徹底的勞動檢查,讓資方被狠狠的罰錢也是應該。且勞動檢查單位去檢查之書面報告結果,證實資方確有違法行為,此亦可有助於你打官司之勝訴。

但,我還是建議在調解會未開完之前,勞工雖握有資方違反勞工法令的把柄(如:工作超時、勞保薪資低報、加班費計算未依勞基法之規定等),先不要衝動氣憤的去檢舉,可當作開調解會時的一個談判籌碼,等看調解會的結果再說。為何?我舉例說明:

前不久有一位勞工的太太打電話詢問我,好不容易在調解會上,雇主願意支付50萬元達成和解,但因為當初剛發生勞資爭議時,他們夫妻倆很氣憤,就直接向勞保局檢舉雇主違法行為以作為報復,結果勞保局當然有去查;然而,沒想到在與原雇主約定的50萬元付款日的前一天,雇主卻收到勞保局的罰款通知,要被罰將近3萬元。雇主很生氣,打電話跟勞工夫妻講:這近3萬塊的罰金要從50萬元裡面扣,勞工的老婆電話問我怎麼辦?…

為了這3萬塊,如果勞工想去申請法扶打官司討回來,可能會被法扶拒絕(因為法扶貼給免費律師的錢都4萬塊了,不符合法扶的報酬成本),所以變成勞保局罰雇主的錢,最後反變成是罰勞工的錢。

八、 法服訴訟

全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連絡電話是:(02)6632-8282。它受理後會跟你約個時間在它的分會辦公室詳談,這期間他也會要求你提供相關身家財產的資料,如果通過他的「無資力」審核標準,他才會補助你的幾乎所有的訴訟費用;那如果沒通過「無資力」審核標準呢?也先不用驚,只要勞工在申請法扶時,

➀未達每月收入總計「逾新台幣八萬元」,

➁且,其資產總額未「逾新台幣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用含計在資產總額內)者。

前述兩個標準皆未超過,你又不屬於「無資力」者,法扶則另有一套勞委會的專案可協助你打官司;兩個差別在:第二種方式(勞委會專案)只補助律師費,其他相關的法院規費必須勞工自己出,而第一種「無資力」者的勞工,幾乎打官司的費用法扶皆代出,勞工最後只花千元不到吧。

在此要特別提醒的:法服的律師你可以自己選定,只要那位律師願意接受法服的律師費給付標準(一案一審4萬塊律師費)且是具有法扶簽約律師資格的。而且一審敗訴,勞工不服要再上訴,依然可以跟法服要求換律師,二審律師費法服也照樣幫你出。

之前我在北縣勞工局做諮詢服務時,就曾接到幾個勞工打電話來抱怨訴苦:法服派的的律師連勞工法令都不太熟,甚至在法院開庭時一句話都不講,結果等了半年多、一審就被判敗訴,不知該怎麼辦?…

至於各縣市政府所提供的「勞工訴訟費用補助辦法」(正式名稱是「勞工權益基金」),應是運用於勞工不想經由法服,自己願意花錢另找高明律師的方式。勞工在付了律師費和相關法院規費後,憑收據才能申請的補助。

不過聽說像前台北縣勞工局的訴訟補助規定:「律師費:勞工(憑收費單據)個別申請補助,各審補助最高5萬元」,最後審核過關的,通常最多只能領到補助約2萬5而已…,所以勞工先不用對補助金額期望太高。而勞委會所委託的法服會,則每一審的律師費不但不用先出而且還真的都不用出,但法服所指派給你的律師之專業表現和服務如何?就得看你的運氣了。

 

文章來源:http://blog.xuite.net/fredniu/twblog/134200114-2013%E5%8B%9E%E8%B3%87%E7%88%AD%E8%AD%B0%E8%99%95%E7%90%866%E5%A4%A7%E6%8F%90%E9%86%92%E3%80%818%E5%A4%A7%E6%B5%81%E7%A8%8B%E5%8F%8A%E9%87%8D%E9%BB%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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