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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春嬌去年才從學校畢業找工作找半年都沒下落,好不容易找到一個大貿易公司當外銷業務,由於春嬌的責任感重再加上,還沒上班前就計畫著要好好表現,得到上司的器重。無奈在第一天上班時就因為要送一份文件至樓下,春嬌因為還在趕其他的事,求好心切,進了樓梯間就飛奔往四樓跑,一個不小心,樓梯踩空從五樓跌到四樓,摔的頭破血流,四肢多處骨折。春嬌聽說在職場上因為工作的關係受到傷害算是職業災害,應該可以算是職業災害。但是春嬌的主管卻告知是春嬌自己不小心才會跌倒的,且沒有人要她不能算是職業災害。春嬌覺得很納悶,她的事故到底算不算?而公司到底應該副什麼樣的責任?


問題爭點:

1. 職業災害的定義為何? 
2. 勞工有過失能不能算是職業災害? 
3. 與工作沒有相當因果關係能不能算是職業災害?


分析: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為保障勞工權益特別在第七章定有職業災害的補償相關的規定。職災補償一般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不論勞工有無過失,均不影響職業災害的認定,雇主都必須負補償的責任。但因勞基法及職災勞工保護法均對職業災害未設有定義,因此依勞基法第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一般以勞工安全衛生法(下稱勞安法)第二條第四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此定義所稱之職業災害發生的原因包含了以下三個:

(一)因為就業場所中設備的缺失,(二)於工作中,(三)其他職業上的原因,所造成的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其中因其他職業上的原因,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其行為是要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的且與工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

依照以上的定義我們看看以下的案例:

1. 勞工自己操作沖床不小心右手斷三指? 
在工作中所引發,算是職業災害。 
2. 勞工於工作休息中與同事爭執被同事打傷? 
因不是在工作當中發生且與工作無關,不能算是職業災害。 
3. 勞工在宿舍睡覺,因設備上的缺失,睡夢中由上舖跌下致死? 
公司宿舍如屬雇主管轄範圍,算是職業災害。 
4. 勞工在宿舍洗澡,因設備上的缺陷,被熱水燙傷? 
公司宿舍如屬雇主管轄範圍,算是職業災害 
(台(79)勞安三字第11520號函復台灣省政府勞工處) 
5. 無駕照卻受雇主指派騎車外出買文具,車禍死亡? 
因屬執行職務期間,不受違反交通規則的限制,算是職業災害。 
6. 業務員外出推銷卻被狗咬傷 
推銷是在執行職務,算是職業災害。 
7. 處理客戶抱怨當場引發腦溢血死亡 
職災非僅含意外傷害,包含疾病。 
8. 勞工在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

肯定及否定均有

以上的例子是以勞安法來定義職業災害,但實務上產生較多爭議的是勞工在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算不算職業災害?其實此種事件其認定的依據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的傷病審查準查,所以嚴格來講應為職業「傷」害而非職業災害,職業傷害未必就是職業災害,但職業災害通常應該認為是職業傷害(還是有例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以保障勞工的立場,從過去到現在一律將上下班途中的事故解釋成是職業「災」害,如上了法院依照此類解釋主張,被法官否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為該準則屬行政解釋性質,法律位階較低,法官是可以不受此函釋所拘束。

所以春嬌的老闆如果要以春嬌也有過失是自己不小心才滑倒受傷而想要免除雇主的責任,就是違反勞基法。而雇主的補償內容包含了(一)醫療補償、(二)工資補償或工資終結補償、(三)殘廢補償、(四)死亡補償,勞基法並未規定精神補償費,但如雇主另外有過失勞工可在民事上請求精神慰撫金。


結語:

職災補償一般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不論勞工有無過失,均不影響職業災害的認定,雇主都必須負補償的責任。職業災害的範圍包含疾病,原因有三,(一)因為就業場所中設備的缺失,(二)於工作中,(三)其他職業上的原因,如果是因為第三個原因所造成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時,勞工的行為就要與造成的傷殘要有因果關係。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一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勞安法第第二條第四項、勞安法細則第四條

 

文章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53883&article_category_id=227&article_id=2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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