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7.28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於101年4月25日服務於XXX公司,擔任技術人員月薪為新台幣3萬3千元,本人於102年7月17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視為職業傷害,公司給予職業災害住院及門診單,但勞保工傷給付金額雇主未依原領工資給予。
勞方見解:
1. 102年7月17日下午五時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應視為職業傷害。
2. 公司雖然有給予住院及門診單,但是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未依法發給。
3. 要求資方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26,400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已經因個人因素於103年6月11日自請離職。
2. 同意發給勞方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職災期間之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合計26,400元。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應視為職業傷害。
2. 公司雖然有給予住院及門診單,但是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未依法發給。
3. 資方主張,勞方確實是職業災害,但勞方已經自請離職。
4. 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5. 勞資雙方協商,雙方勞動契約結束,資方補足差額。
文章來源:http://hr.1111.com.tw/knowledge.asp?kind=25&page=1&autono=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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