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前表示,勞工就算只有工作一天,也應該給他薪資,所以即使是在試用期也應該受到保障,求職者在跟雇主簽訂契約的時候,必須要去暸解契約的內容,才能避免勞資糾紛的發生。而勞動契約,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勞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醒,求職者找到工作而跟雇主簽約的時候,往往只關心薪資及福利的問題,很容易忽略契約其他內容,等到發生糾紛了,才發現原來當初所簽訂的契約根本有問題,職訓局指出,比較常出現爭議契約條款包括員工在試用期內離職的話,就無法領取工資,還有員工沒有做滿一定期間就離職,就必須賠償公司,另外就是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員工在離職後一段期間內,都不能做相關或類似的工作。
職訓局強調,勞工即使在試用期也應該受到保障,所以就算只工作工作一天,雇主也應該要給付一天的薪資。一發現契約內容有問題,就要馬上提出並確認,才能避免爭議的發生。而有關試用期的問題,雖然沒有明文規範,不過勞資雙方都同意的話,其實也是可行的。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是由勞雇雙方來議定的,不過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9月6日勞動2字第1000132292號公告所示,目前的基本工資是每月新臺幣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每小時一百零三元。
至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問題,職訓局表示,這還要從公司是不是有支出大筆費用來進行培訓,以及職位或工作內容是不是很重要或難以取代等方面來評估,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就不應該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此外,比較合理的競業禁止期限是二年以下,同時要以公司的營業領域及範圍為限。勞委會提醒,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契約時要多注意契約內容,離職時也要注意是不是還有離職後應遵守的條款,如此才能減少勞資糾紛的發生。
文章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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