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宗勳/嘉義報導〕失業率居高不下,謀職困難,不少遭資方苛刻的勞工敢怒不敢言。有員工上班2個月,老闆還未辦理勞、健保,農曆春節加班依規定應多給付2天薪水,薪水入帳時卻不見這筆加班費。

呂姓民眾表示,去年12月到某工廠應徵時,老闆即表明薪水雖比照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但勞、健保費原應由資方支付部分,必須從薪水中扣除,雖然覺得不合理,礙於工作難找,只好勉為其難答應。

2月5日領到去年12月及今年1月薪資時,發現月薪只有1萬5000元,比法定最低月薪1萬7280元少了2000多元,原本想說是抵扣勞、健保費,但從薪資明細中未見相關數字,詢問會計才得到試用期間未申辦勞、健保的答案。

呂姓民眾指出,資方要求員工負擔全部勞、健保費,已經很不合理,現在薪資縮水、又未幫勞方辦理勞、健保,安全很沒有保障,想要找老闆理論,同事馬上潑冷水,直言討回公道的代價就是被開除。

原來之前有新進員工不滿公司苛刻的做法,據理力爭的下場就是回家吃自己,由於工作不好找,在還沒有更好工作機會前,也只好忍氣吞聲。

更令呂姓民眾更不滿的是,過年期間從年初一到初三都被叫來加班,日前領2月份薪水卻發現這幾天每天只加發500元,而非法定的1200元,想要向社會處申訴,卻擔心會丟了工作。

社會處強調,員工不管是否為試用期,資方在員工上班日就必須幫員工辦理勞、健保,薪資也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薪資,加班費亦應依規定支付,如有違法可向社會處申訴,該處會介入處理,當勞工朋友的後盾。

 

文章來源:http://opinion.ltn.com.tw/inform/print.php?no=37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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