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傷害醫療費用排除全民健保給付項目
未符公平正義原則
發布日期:103年12月26日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保險對象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健保署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產險公司)代位請求保險給付之費用,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傷害醫療費用,排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可能導致下列影響,未符公平正義原則:

一、汽車交通事故之賠償責任,轉嫁由未使用汽車之民眾分擔。
二、青壯男性事故費用由較少開車之女性小孩及老人負擔。
三、如葉少爺酒駕肇事案例之醫療費用,由全民共同承擔,易引發社會不良觀感。
  

  依現行制度,民眾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賠償後之餘額,始得由健保署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且求償總額以20萬元為限,故健保署依法代位向各產險公司求償,並不致對發生交通事故之民眾權益造成任何影響。經統計102年資料,汽車交通事故代位求償件數約12萬件,總醫療費用金額約42億元,惟健保署代位求償金額約30億元,求償金額比率僅約7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自90年7月1日迄今調降10次,降幅約48%。另死亡與殘廢給付87年迄今調高4次,衍生財務失衡,該保險宜重新精算費率,而非轉嫁至全民健保,增加健保財務壓力,徒增調升健保費率之變數。

 

文章來源: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NewsDetail.aspx?menu=9&menu_id=544&No=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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