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職滿6個月且子女未滿3歲,始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故被保險人如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需於投保單位任職滿6個月,且子女未滿3歲。
  2. 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繳納
    a.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無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故其繼續加保只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並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又繼續加保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包括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補助10%,其餘70%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b.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請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是否遞延繳納保費。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費,本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按月開具其個人的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c.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費,本局將按月寄發個人保險費繳款單,請被保險人按月繳納。
    d. 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本局將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本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
  3. 被保險人復職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本局
    被保險人不論是因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復職或是提前復職,都必須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記,如未填具復職通知書申報復職且未申報退保,本局將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又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工作而離職,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
  4.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相關規定及辦理方式,可至「首頁/ 一般勞工 / 哪些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育嬰留職停薪得繼續加保」專區查詢參閱。

 

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FyOJJT0BV4c%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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