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簡小姐問:
我在電子廠上班,上個月因為腎炎住院18天,出院後也在家休養了10幾天。
雖然健保幫我付了大部分的醫療費用,但我卻一個月沒薪水領,同事告訴我勞保可以補助薪資,
但只限住院期間而且還要扣掉前3天。請問,為什麼要限住院期間?又為什麼要扣3天?而我的情況可以領到多少?
簡小姐同事所提的補助,指的就是勞保的傷病給付。
勞保傷病給付的目的,在於補助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在治療期間所導致的薪資損失,
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在傷病治療期間仍能繼續工作,或投保單位仍提供原有薪資的話,就不能申請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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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自願離職爭議
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4.29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本人在民國103年3月17日報到XX公司,擔任行銷企畫經理一職,任職期間遵守公司規定及職務操守,卻在民國103年4月14日,被人事部主任臨時告知離職日為當日14日,無預警告知及協商,並要求本人簽署離職單和工作交接清單,並脅迫本人勾選自願離職,並不說明理由要求本人立刻離開。
請求公司應依法發給本人4月1日至4月14日薪資和資遣費,並提供在職證明、勞健保轉出單據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3年03月17日到職,擔任行銷企劃經理人,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65,000元。
2. 資方於103年04月14日資遣勞方並要求勞方離職,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2,618元、在職期間工資29,478元,合計32,096元,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資方見解:
1. 勞方是自請離職,資方並無發給資遣費之義務。
2. 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及服務證明書。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離開公司之原因不是自請離職,是公司強迫本人填寫自願離職申請書,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在職期間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 資方主張,勞方確實是自動申請離職,屬於試用期間之自請離職,公司並無發給資遣費義務、在職期間工資同意於下月發薪時一併發給。
3. 經協調後,資方同意對於離職原因不再堅持,同意依基法規定資遣勞方並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和解成立。
文章來源:http://hr.1111.com.tw/knowledge.asp?kind=25&page=2&autono=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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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5.16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於民國102年11月10日至11月19日間因膽囊摘除術,向公司申請病假共10日,於同年12月6日領取11月份薪資及薪資明細表時,公司僅給付薪資20300(未扣除勞健保,本人月薪29000),公司稱對於病假給薪依員工手冊規定辦理。
查員工手冊規定指稱:「傷病假每月二日(給半薪),三日則不給薪,四日以上則留職停薪,每年不得超過三十天(需付公私立綜合醫院醫師證明),超過者留職停薪(一年為限)超過即終止契約離職。且需於當天10點前告知,事後補假單」與勞基法規定一年內不超過三十日之病假,公司應給付半薪顯有扞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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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 工作5年多,公司未投保勞健保,予以解職後領不到失業救濟金
2. 每月休假四日,國定假日沒有補假
3. 每日工作9小時半,星期五、六工作10小時沒有加班費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98年02月20日到職,擔任廚師,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42,000元。
2. 資方已經於103年3月31日資遣勞方並發給勞方資遣費10萬元整。
3. 勞方在職期間資方未依法加勞保、就保及提繳勞退新制6%,造成勞方請領失業給付及勞退新制退休金之損失,要求資方賠償損失小計17萬元。
4. 勞方在職期間資方未發給平日及假日加班費,要求資方發給加班費小計10萬元。
5. 以上合計資方應發給勞方金額合計為27萬元。
資方見解:
1. 資方已經資遣勞方並發給勞方資遣費。
2. 同意賠償勞方之損失及發給加班費。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在職期間資方未依法辦理勞保加保手續,造成勞方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2. 經協調後,資方當事人確實為某食品商行負責人,資方並同意賠償勞方失業給付及勞退新制退休金之損失,以及發給勞方在職期間平日及假日加班費。
3. 和解成立。
文章來源:http://hr.1111.com.tw/knowledge.asp?kind=25&page=2&autono=2451
臺中市企劃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歡迎來本會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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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十六歲以上,於台中市地區從事企劃、規劃、設計、soho族相關之行業,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均可加入臺中市企劃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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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勞動部
已經申請育嬰津貼的被保險人,是否已一併辦理勞(就)保續保手續了呢?
勞保局提醒,符合請領育嬰津貼的被保險人,只要在原單位任職滿1年以上,
即可在育嬰假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
如此,被保險人續保期間如再度懷孕生產,就可以請領生育給付及育嬰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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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7.28
來源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於101年4月25日服務於XXX公司,擔任技術人員月薪為新台幣3萬3千元,本人於102年7月17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視為職業傷害,公司給予職業災害住院及門診單,但勞保工傷給付金額雇主未依原領工資給予。
勞方見解:
1. 102年7月17日下午五時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應視為職業傷害。
2. 公司雖然有給予住院及門診單,但是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未依法發給。
3. 要求資方發給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26,400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已經因個人因素於103年6月11日自請離職。
2. 同意發給勞方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職災期間之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合計26,400元。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應視為職業傷害。
2. 公司雖然有給予住院及門診單,但是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未依法發給。
3. 資方主張,勞方確實是職業災害,但勞方已經自請離職。
4. 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金差額。
5. 勞資雙方協商,雙方勞動契約結束,資方補足差額。
文章來源:http://hr.1111.com.tw/knowledge.asp?kind=25&page=1&autono=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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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為保障弱勢勞工及其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已於1月10日增訂,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開立年金給付專戶,
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 委會表示,為保障勞工受領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前已明定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惟實務上屢有保險給付匯入請領人的金融機構 帳戶後,因帳戶遭法院扣押致無法享有給付情事發生,請領人因此要求勞工保險局開立支票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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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依據民國100年6月開始實行的勞資爭議【調解新制】,凡勞工因雇主涉嫌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一般所謂的「權利事項」爭議),以及勞工的工作權之爭(「調整事項」)而至損害勞工權益者,皆可至「工作當地」的縣市府勞工局服務櫃檯提出調解申請。
這和之前的勞工可先申請協調,協調不成還可以再申請調解的程序不同。之前勞工至少還可以有兩次申訴機會,但100年6月開始的新制,變成幾乎只有一次申訴機會。如勞委會網站上所說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如業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對於以同一爭議事由及訴求再申請調解者,如已無再調解之實益,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處理之(參照行政程序法17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反而感覺日益降低。
【6大提醒】
1.絕不被騙簽下「自請離職」。
2.申訴前,先蒐集好「資方違法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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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moica.nat.gov.tw)/憑證作業:依網頁說明申請自然人憑證及選購讀卡機。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客服電話:0800-080-117。

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

將自然人憑證IC卡插入讀卡機,依網頁說明輸入憑證密碼、身分證號及出生日期後登入。
勞保局系統諮詢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3487~3489。

請點選「查詢作業」/「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或「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核發金額試算」。

文章來源:http://imlabor.pixnet.net/blog/post/350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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